(2017)豫13刑更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杨占程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占程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082号罪犯杨占程,又名杨诺,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西峡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占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杨占程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五六月份,杨占程分期付款购买的两辆货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杨占程借款赔偿,加上还有应当定期偿还的款项,急需钱款,遂起犯意。因杨占程经营的货车常在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看到所持加油卡上的投诉电话,便预谋电话敲诈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11日期间,杨占程通过加油卡上的投诉电话,得知华中石油内乡公司总经理曹粉侠的电话号码后,用通过朋友陈艳召购买并开通的六张郑州号段的手机卡,多次以发送敲诈短信、打敲诈电话等手段向曹粉侠和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索要现金150万元,如不准备钱款就以爆炸该公司相关的加油站点相威胁。后因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报警而未得逞。杨占程被公安机关抓获。罪犯杨占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占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部分缴纳,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占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