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刘传学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传苏,局长。委托代理人XX,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振林,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传学,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赣榆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刘传学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7执140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07执1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从柏执行员 金海燕执行员 董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