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春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财保47号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香港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被申请人:杨春雷,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232119790623XXXX,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柳林新和家园-XX号-1503室。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春雷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2017年6月23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我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春雷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柳林新和家园-XX号-1503室的房产,期限为(自保全措施采取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2372元,由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