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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宪、孙中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宪,孙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李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中良,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81民初87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