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济南振阳物流有限公司,高立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758号原告:周立民,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济阳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玉梅。被告:济南振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红山。被告:高立宝,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被告济南振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高立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立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被告济南振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高立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立民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立民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被告济南振阳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高立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周立民负担。审 判 长  柳 民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安茂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