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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成秀、虞伟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成秀,虞伟真,于潮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204号申请执行人石成秀,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虞伟真,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于潮芳,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石成秀与虞伟真、于潮芳(2015)金浦执民字第22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金浦杭商初字第00220号判决书已于2015年04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成秀于2015年05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于潮芳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内的存款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