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4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挺有与马彦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挺有,马彦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666号原告:马挺有,男,汉族,出生于1954年2月17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马彦卿,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8月30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马挺有诉被告马彦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写明被告的住所及联系方式,需要公告送达的应当预交公告费而未预交的,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书面通知仍未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案依法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挺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78元,减半收取3739元,由原告马挺有负担。审 判 长 张聪会审 判 员 楚柏岭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