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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建利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1刑申10号程建利:你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皖01刑终483号刑事裁定,你仍然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的6个内存卡里的法轮功文件系程建利制作,涉案录音电话亦不能证实是程建利所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宣传邪教或信仰,制作、传播邪教或信仰宣传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程建利不构成犯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程建利将刘希兰交给其的6部联想手机及内存卡植入法轮功语音,手机存储卡内均含有涉及法轮功内容的文件,手机均具有自动修改手机串号、自动拨打电话并播放法轮功内容录音、自动向未知电话发送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和彩信的功能,程建利利用手机群发IP录音电话6008条,宣传法轮功。经对电子数据文件进行比对,所拦截的刘希兰邮递包裹内的6部手机、程建利在广东被扣押的3部手机、程建利在巢湖被扣押的手机和优盘中提取的电子证据文件,md5哈希校验值相同,属一性文件。上述事实有电子物证检查报告、物证、证人证言及程建利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程建利为刘希兰手机内植入法轮功语音,制作成真相手机,群发IP录音电话等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本院认为,程建利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