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杨焕春、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杨焕春,王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75号原告:王新建,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焕春,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玉成,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王新建与被告杨焕春、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新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新建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