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杨焕春、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杨焕春,王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75号原告:王新建,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焕春,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玉成,男,汉族,住遂平县。原告王新建与被告杨焕春、王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新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新建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