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30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684刘春与杨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杨素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684号原告:刘春,男,51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海,盱眙县天泉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素兰,女,51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民,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春诉被告杨素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