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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元姣与邓月清、邓江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姣,邓月清,邓江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905号原告王元姣,女,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被告邓月清,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邓江水,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王元姣诉被告邓月清、邓江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元姣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王元姣负担。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