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查春松、操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查春松,操素,安庆恒兴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春松,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操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凌,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庆恒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3幢1室。法定代表人:查春松,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查春松因与被上诉人操素、原审被告安庆恒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春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查春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查春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军审判员 张秀珍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杰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