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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与孟某、敖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孟某,敖某,布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7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所在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行职工。被告:孟某,男,1956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敖某,女,1957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布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诉孟某、敖某、布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什克腾旗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宝鑫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