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玉华与南宁客立方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华,南宁客立方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6109号原告:黄玉华,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巧,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客立方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E栋商铺306号。原告黄玉华诉被告南宁客立方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玉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玉华负担。审判员 刘羽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