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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侯杰、赵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杰,赵丰,赵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侯杰,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丰,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熙龙,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侯杰与被执行人赵丰、赵熙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丰、赵熙龙向侯杰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0,146.21元。判决生效后,赵丰、赵熙龙未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0,146.2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34元,由被执行人赵丰、赵熙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