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侯杰、赵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杰,赵丰,赵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侯杰,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丰,男,196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赵熙龙,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侯杰与被执行人赵丰、赵熙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丰、赵熙龙向侯杰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0,146.21元。判决生效后,赵丰、赵熙龙未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0,146.2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134元,由被执行人赵丰、赵熙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