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3472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472号原告: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泰东工业区(三时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黄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正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宏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