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秀艳与蔡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艳,蔡志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586号原告:张秀艳,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蔡志富,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艳与被告蔡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艳撤回对被告蔡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