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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秀艳与蔡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艳,蔡志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586号原告:张秀艳,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蔡志富,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艳与被告蔡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艳撤回对被告蔡志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羽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