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俊与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俊,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于俊,男,1964年5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臧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俊与新沂御品名庄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义务。2、2016年1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车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苏C×××××号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3、2017年2月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并在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5月27日,本院通过全省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5、2017年3月2日,本院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新店镇大湖村宿新路*侧房地产一处,该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6、2017年6月7日,承办人到被执行人公司调查了解,该公司已经停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7年6月1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9099.76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9099.7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且被执行人的房产也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伟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