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曾朝祥与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祥,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100号申请人曾朝祥,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女,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李荣,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出生,四川兴文县人。本院(2013)兴古民初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朝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古民初第4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