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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宗炜、魏家鑫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宗炜,魏家鑫,韩玉松,陈支敏,熊奎,李自银,胡学远,谭家武,姜廷鳝,谭本兵,颜复红,周志国,卢照明,宋发平,田天圣,田斌武,袁前新,税明家,权军武,宋建军,喻大周,李祖兴,余从兵,张家华,张克,XXX,郑顺之,向永武,向元明,董长和,王恩凤,雷义伟,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韩宗炜,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魏家鑫,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郧西县,申请执行人:韩玉松,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陈支敏,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熊奎,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李自银,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胡学远,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谭家武,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姜廷鳝,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谭本兵,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颜复红,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周志国,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卢照明,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宋发平,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田天圣,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田斌武,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袁前新,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税明家,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东县,申请执行人:权军武,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宋建军,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喻大周,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李祖兴,男,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余从兵,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张家华,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张克,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XXX,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郑顺之,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向永武,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向元明,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董长和,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王恩凤,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雷义伟,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浠水经济开发区双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270330X4。法定代表人:郭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宗炜、魏家鑫、袁明星等三十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3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韩宗炜、魏家鑫等三十二人支付工资共计354181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306元,执行费521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国兴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62700元(含案件受理费3306元,执行费521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