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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学兵诉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露珠、田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学兵,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露珠,田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26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罗学兵。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涛。被告许露珠。被告田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学兵与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许露珠、田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学兵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学兵负担。审判员  严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