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5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明、徐忠义与张学清、张学华、昆明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张学华,张学清,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162号申请人程明,男,身份证号:申请人徐忠义,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学华,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学清,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住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三营村委会大营村**号附*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匡远街道办事处玉桥二期起春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清关于申请执行人程明、徐忠义与被执行人张学清、张学华、昆明市宜良进霆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昆民四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70295719.2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等宜良县人民政府拿处置方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5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毛伟春审判员  王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