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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家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家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66号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桥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675447388M。法定代表人:刘汉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家朝,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家朝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原告六盘水畅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