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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虎与程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虎,程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451号原告:朱虎,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程实,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朱虎与被告程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虎撤回对被告程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虎负担。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军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