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晓忠与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忠,林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803号原告丁晓忠,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潇璇,系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女,1984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青冈县。原告丁晓忠与被告林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告起诉被告要求给付借款本息,但不能提供被告林玉的准确居住地址,经本院寻找,也未能确定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居住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晓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