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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渑池县五里河张杰沙石站与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五里河张杰沙石站,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渑池县五里河张杰沙石站。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张根东,男,任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渑池县五里河张杰沙石站申请执行三门峡龙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