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与吴伟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吴伟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656号原告: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三榕工业开发区泰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厂房西5卡。法定代表人:张建元。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涛,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京,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告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伟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原告肇庆市建成钢模板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