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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上天、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上天,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陈上天,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陈汉夫,执行董事。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XX坤与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810(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被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机关有限公司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小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