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6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与程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程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964号原告: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县108国道西付井段。法定代表人:武勇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红,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程峰,山西省祁县居民。原告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太谷华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宝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