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江诉被告沈阳汉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江,沈阳汉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18号原告:王海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海。被告:沈阳汉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德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江诉被告沈阳汉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海江承担。审 判 长 朴银实审 判 员 高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