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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3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许建文、平度市店子镇前寨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文,平度市店子镇前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3305-2号申请人许建文,男,1970年3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前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前寨村。法定代表人王丰暖,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建文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前寨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商初字第29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