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邱彬与邱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彬,邱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765号原告:邱彬,男,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浙江省岱山县。被告:邱泽明,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原告邱彬与被告邱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邱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彬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彬负担。审 判 员 王恩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