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明江与周青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江,周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江,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东郭村。被申请执行人周青山,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新镇镇西郭村。申请执行人李明江与被执行人周青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周青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明江垫付款478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文 宇审判员 朱 绍 新审判员 孙 消 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