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强、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强,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51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强,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某强与临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传雷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