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张未与徐小平、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张未,徐小平,徐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061号原告:XX,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张未,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徐小平,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被告:徐鹏,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XX、张未与被告徐小平、徐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张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张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张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张未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