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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李林,陈祥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6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负责人:任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男,1997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审被告:陈祥振,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杰勇。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林以及原审被告陈祥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