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财保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东申请高英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东,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财保44号之一申请人:刘东,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申请人:高英,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高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Bxx**轿车车籍、坐落在肇东市佳和新城二期x号楼x单元xxx室住宅、x号楼x层xx门车库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高英所有的车牌号为黑MBxx**轿车车籍、坐落在肇东市佳和新城二期x号楼x单元xxx室住宅、x号楼x层xx门车库的查封;对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