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聂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聂军辉,周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住所地南丰县新建路51号。法定代表人:肖火青,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国辉,系该行业务发展部主任,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聂军辉,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执行人:周利根,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与聂军辉、周利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被执行人聂军辉名下虽有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标的为199300.27元及利息,目前均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审 判 员 熊淑萍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