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婷、文冰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婷,文冰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林婷,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文冰池,男,汉族,住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林婷申请执行文冰池健康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冰池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婷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文冰池已履行了(2016)桂09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宁福松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福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