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柴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刘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26号原告:柴某,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被告:刘某,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原告柴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柴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