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蒋文蓉、何小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蓉,何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06号申请执行人:蒋文蓉,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小庆,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1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小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小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小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何小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文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权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