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邦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601号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杨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铭,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克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于邦海,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邦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