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海亮、岳莉佳等与刘玉琴、唐久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岩,魏杰,田浩,张旭东,龚加威,唐久来,刘玉琴,李海亮,岳莉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岩,男,1995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杰,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浩,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东,男,1995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加威,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翀,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久来,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琴,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明,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系唐久来、刘玉琴之女婿),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审被告:李海亮,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审第三人:岳莉佳,男,1994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赵岩、魏杰、田浩、张旭东、龚加威因与被上诉人唐久来、刘玉琴、原审被告李海亮、原审第三人岳莉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岩、魏杰、田浩、张旭东、龚加威均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岩、魏杰、田浩、张旭东、龚加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赵岩、魏杰、田浩、张旭东、龚加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赵岩负担311元(已交纳),由魏杰、张旭东、龚加威、田浩各负担10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路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书记员 陆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