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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常丽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常丽,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云新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监5号原审被告:常丽,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润街1-6号。法定代表人:云新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云新涛,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审被告常丽与原审原告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鑫冠力慷商贸有限公司、云新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2日作出(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