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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志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130号原告: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志英,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原告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市致善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