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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123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吴江市鸿固彩板房钢架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吴江市鸿固彩板房钢架厂,佘昌德,江惠丽,陈益娇,姚凤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1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法定代表人陈益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鸿固彩板房钢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大船港村*组。投资人佘昌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佘昌德,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江惠丽,女,198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陈益娇,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姚凤珠,女,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吴江市鸿固彩板房钢架厂、佘昌德、江惠丽、陈益娇、姚凤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本金12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9.24%计算,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6%计算;本金23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按年利率8.67%计算,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5%计算)。二、被告吴江市鸿固彩板房钢架厂、佘昌德、江惠丽、陈益娇、姚凤珠对被告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益娇、姚凤珠依据最高额保证承诺书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5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追偿。因苏州佳昌压滤机有限公司、吴江市鸿固彩板房钢架厂、佘昌德、江惠丽、陈益娇、姚凤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30760元,执行费为40708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亦有权自行处分其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欣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