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龙发与连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发,连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117号原告:林龙发,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志全,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伟,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龙发与被告连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林龙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龙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林龙发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