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龙发与连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发,连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117号原告:林龙发,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木生,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连志全,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伟,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龙发与被告连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林龙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龙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林龙发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小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