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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兆专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兆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桂园路汇一联*楼。法定代表人徐文忠,局长。被执行人吴兆专,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湖北省监利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申请执行人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00397.5元。未履行金额1003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3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廖庆文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