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恒友与高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恒友,高广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695号原告付恒友,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高广财,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恒友诉被告高广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恒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恒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振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