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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萍乡市永茂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永茂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永茂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万新创业园A1栋3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66475646-8。法定代表人管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万新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58655852-9。法定代表人卢俊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81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02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江西贯胜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387407.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宇 来源:百度“”